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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签了自愿不交社保协议合法么)

对于追缴用人单位欠缴员工社会保险费一事,许多参保者是胆怯的,是不敢追缴的。

参保者胆怯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因为追缴时效限制的问题。

二是因为自己与单位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书或承诺保证书。

其实参保者追缴单位所欠社会保险费时,上述两种情况都是不能阻止参保者追缴单位所欠社保费的。

因为参保者追缴单位所欠社会保险费,在法律规定上是没有时效限制的,这一点在前期文章作品中已经详细讲解过,这里就不再复述。

今天要跟大家说的是:

参保者在追缴单位所欠社保费时,千万不要被一纸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书或承诺保证书吓退。

因为参保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书或承诺保证书,在法律上都是不成立不生效的,都属于无效文书。

对于这一点,我们是有法律依据的。

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都明确规定,职工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而且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是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本人也必须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推卸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签订的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和承诺保证书,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属于违法行为,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相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缴所欠社会保险费,属于合法行为,法律是予以支持的,

劳动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向用人单位追缴单位欠缴自己的社会保险费。

但这里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

劳动者在追缴用人单位欠缴自己的社会保险费时,必须提供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证据,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的参保者,是无法追缴用人单位欠缴自己的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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